用人单位实行单休是否合法?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73 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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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单休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实行单休是否合法?《劳动法》这样规定,一起来看案例吧!  案件事实  2016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被告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工作,其中包括受公司委托与公司普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单休制。  原、被告于2017年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  2019年2月,原告张某主动向被告某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原告张某在2018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加班6天。  另查明,在仲裁庭审中,双方当庭认可原告张某2016年工资为7000元/月、2018年工资为7800元/月。  原告张某向武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以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53号裁决书裁定: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66.67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10758.62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55.17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原告张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2月向被告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故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现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原告主张的每周一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称其入职被告公司后出满勤且休息日均在加班,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于情不符。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每周至少休假一日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的行为不违背劳动法的规定,故对于原告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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