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过错致单位损失,要赔偿吗?
劳动者因过错致单位损失,要赔偿吗?
谢某在一家公司下属的配件厂当车工。2020年12月,因天气寒冷,谢某违反操作规程,戴着手套操作车床,造成生产事故。这次事故不仅导致谢某左手肘开放性骨折,还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公司对谢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没有异议,及时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谢某在操作车床时佩戴手套属于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公司决定由谢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 然而,谢某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推卸责任,存在向职工转嫁经营风险的故意。故其想知道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如果他应当对公司进行赔偿,公司能否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款? 【法律分析】 谢某故意违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并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公司有权要求谢某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劳动法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不过,《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用人单位遭受了损失,且为直接经济损失;四是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劳动者具有过错。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应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劳动者仅仅存在一般失职行为,比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不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谢某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了5万元损失,该情形属于重大损失,可以认定谢某具有重大过失,同时也符合上述其他各项条件。因此,公司就有权要求谢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比例,一般应当根据公司的设施设备、培训管理、监管力度,以及劳动者的岗位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应该说,公司决定让谢某赔偿2万元损失是合适的。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从谢某的工资中逐月扣除赔偿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据湖南工人报消息 潘家永)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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