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超长试用期须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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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1
约定超长试用期须支付赔偿金
我到某公司面试时,主考官询问是否同意约定长一些的试用期。考虑到眼下找份如意的工作不易,于是就答应了。2021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5600元。2021年9月15日,我经考核后按期转正。转正后,我要求公司按月工资7000元支付报酬,双方发生争议,公司也不再录用我。请问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你可以诉请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公司与你实际约定为6个月之久,其中有4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你的6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有权要求该公司按每月56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赔偿金。 (据甘肃工人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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