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职工不得拒绝加班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19 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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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职工不得拒绝加班吗?


“双十一”又要来了。这不仅是消费者的购物高峰期,也是相关行业职工最忙碌的时段,这个时段发生的加班争议也最多。   “双十一”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吗?  其实,只要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就不能强行要求职工进行加班。摄 贡俊祺  司机“双十一”拒绝加班被开除  张某原在S速运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2,300元,另有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  张某在职期间做五休二,固定于每周五、六休息。2019年11月11日,张某发现工作班次被更改,在工作聊天群中要求领导不要在其周五(15日)周六(16日)的本休日排班。领导在群中回复,11月11日至20日全员上班,所有人无条件执行。因张某未在11月15日、16日上班,S速运公司于11月27日向张某做出询问,张某确认已签收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业务处罚管理规定》,并称本休日需带老人看病而未上班,但当时未将原因告诉组长,现愿意接受公司处罚扣分。  张某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S速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速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S速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647.20元。  S速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不存在刻意延长工时的行为。“双十一”期间为快递行业最忙碌的时段,集团所有员工均为了让每一份快递快速到达购物人手中。且其用工方式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十一”期间属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时期,其不存在刻意延长员工工时的行为。  张某答辩称:“双十一”期间快递业务剧增并非用人单位必须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定情形,且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9202号)  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S速运公司因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也须与张某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张某加班。张某的岗位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也是做五休二,张某有固定的双休日。S速运公司要求员工在“双十一”期间每天工作,其实质就是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S速运公司因张某不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而认定张某“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快递高峰期”为非法定的特殊情形  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都是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形,是分秒必争,拖延不得的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一些抢险物资的生产,呼吸机、口罩等一些医疗物资,这些生产属于抢险救灾需要的紧急物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不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条件地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不得拒绝。  另外,如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也属于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形。否则的话,只要到了“下班时间”,公交车未达目的地,司机就可以把乘客抛在半路上,医生手术做到一半,也可以让病人“明天请早”,那还了得?  劳动合同本质为债,诚实信用原则为其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相应报酬为标的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义务除了给付义务之外,还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法律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亦应遵守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如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实际上就是履行协助义务。  但“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属于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而是由于生产任务比较急迫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加班。生产任务即使能称得上是紧急,也是对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构成的紧急,而不是对生命财产的紧迫情况。如果说一般的按期交货也算得上是紧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处处是紧急,永远都是紧急。对此企业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不能仅仅因为处于“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就强行安排职工加班。  当然,职工也应发扬主人翁精神,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用工双方可就“双十一”的工作安排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统筹协调,争取双赢。  (据劳动报消息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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