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求职,勿忘自身法律权益
劳动者求职,勿忘自身法律权益
小魏8月19日收到了一家公司的面试要求,她如约前往该公司进行面试。面试官给了她一个命题,要求第二天下班之间用邮件的形式发给他们。小魏连夜赶出一篇微信文案,发给了公司,可最终被公司告知,该职位已经有了更合适的人选,她没有被录用。8月27日,小魏看到该公司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微信文章,该文中八九处文字与其邮件发送文案完全一致。于是,小魏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对方态度强硬,目前文章仍挂在公众号上。小魏认为,她的权利在求职面试过程中受到了侵害。 劳动者应该在保护自己著作权方面了解些什么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对应聘时提交的材料,可能享有著作权。 在求职过程中,有些职位需要通过笔试,而笔试的内容往往与应聘职位的工作职责有关。那么笔试成果中是否包含有应聘者的著作权呢?我们可以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来找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则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提交上述九种形式的作品时,就应该留个心眼。 二、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多留一份维权之心。 劳动者究竟应该怎么做呢?笔者为你支几招: 1、“存一份” 一旦发生面试应聘中的作品需进行提交,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自我复印或复制一份。一来可以作为今后证明该作品由本人创作的直接证据,二来也是暗示用人单位自己已经做了原始证据的留存,希望用人单位不要违法使用应聘者所享有的著作权。 2、“签一笔” 应聘者在提交面试作品时,一般无法做到当场录音或者当场录像,即使面试场所中有用人单位的录音录像设备,一旦发生侵权用人单位也不会配合提供面试时的原始记录资料。因此,在提交面试作品时,建议面试官进行“签收”。签收材料可以成为今后维权的重要证据材料。 3、“留一手”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任何劳动者在招聘过程中提交的重要材料,或可能涉及重要原创商业信息,或是核心竞争内容,劳动者没有必要在招聘过程中“倾囊相授”,做到凡事“留一手”,若用人单位有录用意愿,正式录用后再行人尽其才。 (据劳动报消息 张佶)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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