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交流社群二维码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职工未按操作断电致工友受伤 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703 时间:2021-11-04

职工未按操作断电致工友受伤 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职工在工作中,因本人过错给本企业或企业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要不要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权威明确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填补了这一漏洞。今后,劳动者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法律规范和履行约定义务,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否则,不但挣不上钱,还得赔钱。  基本案情:  某面馆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丁某。薛某系该面馆服务员。2019年2月17日,某面馆的冰箱按钮损坏,恰逢经营者丁某未在店内。薛某便到后堂找到面馆厨师刘某,让其帮忙维修。刘某同意后,随即叮嘱薛某将电源拔掉。但薛某未关闭电源,致使刘某在维修时触电受伤。  刘某受伤后即被送医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4081.98元,均由某面馆予以支付。刘某出院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法院审判,某面馆应支付刘某医疗费等项合计91787.5元。某面馆经营者丁某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最终向某面馆经营者丁某赔付医疗费17852.82元。  某面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薛某支付为刘某垫付的医药住院费合计24081.98元、营养费合计6000元。  一审: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 有权向雇员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薛某在发现其服务的某面馆内冰箱器件损坏后,找到厨师刘某进行维修,按照一般物理常识和生活经验法则,应当将待维修的冰箱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告知刘某。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明确证实,刘某在前往维修前,已明确要求薛某将电源拔掉。但薛某并未按照刘某的指令将冰箱电源关闭,从而导致刘某在维修时因触电受伤。对于刘某的触电受伤,薛某具有重大过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某面馆作为薛某的雇主,应当向伤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某面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基于薛某的重大过失行为,向薛某行使追偿权弥补损失。  本案中,某面馆所主张的垫付刘某医疗费24789.55元,已通过其投保的责任保险赔付17852.82元,依据“填平原则”,该17852.82元理赔款应予以核减。对于某面馆主张的垫付刘某营养费合计6000元,因某面馆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某面馆所提交的转款证据无法证实其支付刘某营养费6000元的事实,故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某面馆、薛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某面馆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一审法院酌定某面馆追偿比例为40%。  一审判决:薛某某面馆支付应承担的赔偿款2775元[(24789.55-17852.82)×40%];驳回某面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一审法院酌定追偿比例为40%并无不当  某面馆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面馆提交付款凭证打印件两张及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丁某已经履行与刘某之间工伤赔偿的金额(其中5000元因刘某欠丁某的其他款项,故已经抵扣);提交丁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明:一审提交的5100元是误工费和医药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薛某在工作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厨师刘某造成损害,某面馆在赔偿后有权向薛某追偿。在追偿比例上,因薛某给厨师刘某造成损害并非故意,且薛某亦是为了某面馆的经营而找厨师刘某维修冰箱。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某面馆与薛某之间的关系、薛某的过错程度及某面馆的管理责任等,一审法院酌定某面馆的追偿比例为40%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确认。关于某面馆上诉追偿的工伤保险待遇91787.5元,因其在一审中已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其该项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依法不予处理。关于某面馆上诉追偿的误工费、营养费5100元,因该费用系其与案外人刘某自行达成,不属于某面馆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其向薛某追偿该部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6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向有过错的职工行使追偿权的规则演变。简单来说,追偿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向他人(内部职工或者外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称为“雇主责任”或“雇主替代责任”)后,要求有过错的雇员(职工)对其损失再次进行赔偿的权利。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代原因和立法疏漏,未明确规定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虽然对追偿权作出相关规定,因为立法争议,立法机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又删除相关条款内容。经过长期实践,今天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终于完成和完善了追偿权规则。  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部分,主要分三个条文规定了追偿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规定仅限制月扣除工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旨在保障职工生活稳定。该比例规定并不是对赔偿比例的限制。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北京退休人员看过来!算算您一个月能够多领多少钱
2
2024年全国社保公积金调基最新政策,70+地区最新通知(7.24持续更新中...)
3
壹人事积分福利主要功能介绍-企业端
4
壹人事HR文库 | 人事资料一键下载,云端存储,高效管理
5
壹人事平台2024年8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6
壹人事平台2024年7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7
壹人事平台2024年9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8
壹人事积分福利是如何收费、签约并进行在线操作的?
9
深圳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操作指引——社保费申报缴纳(@深税小程序)
10
壹人事积分福利有哪些优势?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