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低价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和农村居民购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抵押加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统称分支机构)负责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1、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级高工。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拨尖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双本科文凭以上人员。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
(7)经市人才测评机构认定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人员。
(8)应届毕业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军队转业军人、退伍军人所在单位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可视同本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3、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确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意愿的,可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转入住房公积金代理户,按代理户贷款政策统一办理。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借款申请人的贷款偿还能力标准的确认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具备贷款偿还能力。
(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0%。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小于55%。
2、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按家庭收入条件分类确认
(1)未婚子女申请贷款,其父母承诺共同还款的或父母申请贷款,其未婚子女承诺共同还款的,视同共同还款人,月收入可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根据规定实行封顶,由此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小于实际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或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4)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可依据南通市劳动和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存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标准确认其实际收入。
(5)有固定房租收入者,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收入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未婚的,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支付不少于购买住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属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支付不少于建造、翻建、大修费用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标准,按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一)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或抵押房屋价值的的80%
1、所购商品房价值可根据购房合同或销售发票价值来确定;所购二手房或用于抵押房屋价值可根据所购二手房契税发票的纳税价值,或所购二手房和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2、所购二手房的纳税价格,或所购二手房和抵押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高于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的,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审委员会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中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和抵押物价值的80%。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可参照贷款额度标准的最高档可贷额度。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属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属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在最终审批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填写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买住房的
1、提供规范的购房合同、财税部门监制的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批准文件或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需要评估的,应提供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四)借款人夫妻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及在当地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证明。
(五)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写的申请表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并办理公证、抵押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办妥后,原则上由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个人还贷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现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期房保证等。
第十六条 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无任何暇疵的房产进行抵押。其中,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公证。
以现房作抵押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受委托银行保管。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管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由借款人会同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价证券质押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金额不得超出有价证券价值。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须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有价证券在质押期间到期的,经质押人同意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受委托银行兑现后转存并继续质押。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期房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因所购买住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在借款人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已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以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额为借款人名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总和。
(二)保证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收妥之日止。
(三)在期房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发出的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通知书一个月内代借款人偿还欠款。
(四)保证人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受委托银行有权从其保证金账户上扣收借款人所欠款项。
(五)保证人代为清偿欠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清算。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下述两种还款方式:
(一)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总期数(月)+(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日利率(月利率/30)×天数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并无需支付违约金。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可采取下列方式相应调整还款计划:
(一)调减还款总期数,即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减小还款总期数。
(二)调减月还款额,即不改变合同约定的还款总期数,根据剩余本息、剩余期数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逾期罚息= 逾期本金×日利率×逾期天数×0.4+逾期利息×日利率×逾期天数×1.4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再购买住房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担保财产在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后,方可用于继承或者遗赠。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确有困难的,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核实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男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章 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和调整(以下简称“合同变更”),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内对原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主体、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以及信用保证担保人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必须建立在原合同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 借款人主体变更,是指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重大情势变更如借款人还贷能力丧失甚至借款人主体不复存在等情况下,借贷双方和原合同当事人同意对原合同借款人(主债务人)进行变更,由新的借款人承继原合同借款人(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二)期限变更,是指借贷双方和原合同当事人同意延长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贷款期限缩短可按现行提前还款方式处理。
(三)还款方式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内由于收入水平变化或其他重大事故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变化,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改变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行为。
(四)抵押物变更,是指因借款人调换房屋或原抵押物变更等原因,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更换或增加抵押物的行为。
(五)信用保证担保人的变更,是指信用保证担保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双方同意更换信用保证担保人的行为。但是不得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减少或减轻原有担保人在原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但贷款人同意的除外。
(六)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一种或多种合同要素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定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二)合同变更前,借款人必须还清按合同约定应还未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
(三)办理合同变更涉及的公证、抵押登记(备案)、保险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变更后的借款人必须有履行合同变更后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能力;变更后的担保人亦须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
(五)对合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公证。
(六)若为抵押物变更,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新设定的抵押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人具有合法的完全产权;
2、没有设定其他抵押,不涉及其他债务纠纷;
3、新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大于贷款余额;
4、新抵押物为小套型住房的,按小套型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一章)。
(七)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合同变更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变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合同变更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二)变更借款人(主债务人)主体的须提交新的借款人(主债务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贷款处于保证阶段的,保证人同意合同变更后继续担保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有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同意合同变更后继续抵押的证明文件。
(五)原《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还款协议》以及公证文书。
(六)申请抵押变更时,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新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证明。
2、属于新购房屋换房的,还需提供经备案的新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收据、换(退)房证明。
(七)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合同变更的审查和审批。
(一)合同变更的审查
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收妥有关资料后,对合同变更的原因和真实性、客户的还款能力等进行查实,同时向申请人讲明合同变更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调阅原贷款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系统对原贷款的还款历史记录进行查询,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统一汇总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审批。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是否符合贷款年限在30年以内且借款人年龄加延长后的贷款期限,男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
3、延长期限后的贷款利率是否按照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4、抵押物变更的,新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新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是否大于贷款余额或是否符合小套型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期房以销售价格计算,新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物的书面授权文件;新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涉及其他债务纠纷。
5、保证人是否出具了同意继续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
6、无论是抵押还是保证的,合同变更均须得到原合同所有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全部书面明示同意。
(二)合同变更的审批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接到受委托银行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退还资料,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协议的签订
(一) 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当事人各方正式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并进行公证。
(二) 有产权共有人或有配偶的借款人申请合同变更的,产权共有人或夫妻双方应在合同变更协议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
(三) 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到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权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明文件收押保管。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受委托银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贷款业务部门填写《业务数据更正(变更)传递单》,交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门对变更后的借款人信息、合同信息及相关的抵押、保证等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录,并在“申请及审批情况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第八章 按揭贷款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指在借款人购买住房时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房产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一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所购自住住房在《南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范围内。
(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附有足额的首付款凭证。
(四)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申请按揭贷款项目,房产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资信。
(三)单位及其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两家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的新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认定新房地产开发商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南通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在南通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认定该分支机构或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所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其他项目的期房保证已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六)商品房销售客观真实,无虚假销售行为,无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七)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按揭履约保证金专户,留存贷款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首次缴存履约保证金不低于10万元,一个按揭贷款项目缴存履约保证金最高为100万元,同一法人企业,不同项目,可合并计算履约保证金。
(八)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内发放贷款。
(二)积极协助房产开发商将已交付的期房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范围内。
(四)每笔贷款客观真实,无协助他人办理虚假贷款行为。
(五)积极协助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房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账户。
(六)做好房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与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挂钩工作。
(七)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资料
(一)按揭贷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按揭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分公司等非法人资格单位,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说明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楼盘总平面图;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房产开发商须严格执行按揭贷款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按揭贷款项目申请时,须将首付履约保证金汇到分支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履约保证金账户。
(二)在履约保证金账户上交存约定的金额,并随着贷款额的增加,按贷款额余额5%的比例同时增加。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及使用:
1、期房阶段性保证转为现房抵押时,按实际发生额退还;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偿还,后由房产开发商向贷款户追偿;
3、由于房产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按实际发生额用保证金偿还。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查
(一)注重对房产开发商的了解,掌握相关资信状况、开发资质及经营情况,关注有关开发楼盘。
(二)对受理的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保资料准确无误。
(三)对销售楼盘进行认真仔细的实地勘查,将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不留下任何风险隐患。
(四)审查房产开发商及受委托银行在前期按揭项目中保证金的交存、期房担保转现房抵押、贷款逾期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
(五)在收件齐全、实地勘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按揭项目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答复。
第四十条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房产开发商及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第四十一条 按揭贷款流程
(一) 借款人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缴纳规定的首付房款。
(二) 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或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填写《南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应资料,办理相关初审手续。
(三)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九章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个人不良信用,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包括关系人,下同)与金融机构、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形成的不良信贷关系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等业务活动时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个人不良信用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客观的记录,确保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不良信用的范围:
(一)金融机构确认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金融机构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任何一笔贷款连续拖欠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的以及贷款到期逾期3期(含)以上的。
(三)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假按揭”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包括为他人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代理户中的缴存人,未能履行《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相关条款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缴的。
(七)由法院判决或裁定,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债务的。
(八)其他有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个人不良信用的记录:
(一)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累计拖欠6期(含)和到期拖欠3期(含)的,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不良信用以及有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地,分别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金融机构确认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以及在金融机构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及其分支机构存在贷款连续拖欠3期(含)的、利用“假按揭”等不法手段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包括为他人贷款),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其他相关部门确认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六)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档案管理要求组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存在个人不良信用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纳入其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二)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及其分支机构内部授权人员可查询不良信用档案并用于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和贷后风险管理,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三)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限,最长为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七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凡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四十八条 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但异议申请人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信息科予以更正。
第五十条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及其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十章 农民集中居住区购买、代建、自建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五十一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收入的农村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购买、代建、自建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购、建自住房在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以内;
2、购买(代建)自住住房的,已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代建)合同并交付了足额的首付款(代建款);建造自住住房的,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交付了保证金或已支付了相关建房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同时,以本人其他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且不超过所购、建住房价值的60%;实行联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超过购、建房价值的60%。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期限。但实行联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可用本人其他房产、他人房产作抵押。
(二)借款人可提供两名非同一家庭成员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联保,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誉良好。
2、无住房公积金以及商业贷款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保证。
3、同意以其全部财产为借款人全程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意在担保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4、保证人年龄加担保年限不得超过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
(三)借款人可提供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担保公司需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第五十四条 实施贷款的认定
鉴于各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形式不一、手续不一、程序不一等复杂情况,各拟贷部门应收集相关有权部门界定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代建房、自建自住住房的依据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审委员会批准认定。
第五十五条 贷款所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二)购买(代建)住房的,提供购房(代建)合同;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本人其他房产、他人房产的产权证。
(四)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五)首付款的有效凭证或各集中居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代)建房户出资证明。
(六)需要评估的须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七)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章 小户型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五十六条 小户型住房是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住房。
第五十七条 小户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和抵押房屋价值的80%。
第五十八条 小户型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抵押
小户型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个贷时,可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用于抵押;如提供的用于抵押的其他住房也为小户型,需将所购小户型住房与提供的其他小户型住房一同办理抵押。
(二)抵押加保证
小户型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个贷时,除办理所购买小户型住房抵押外, 还需同时提供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 联保
小户型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个贷时,可直接采用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必须是两人以上)以自己的财产为购房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公司担保
小户型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个贷时,可选择具有担保资格的中介机构为购房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十九条 小户型住房贷款连带责任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能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小户型住房贷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担保期间,不得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
第六十条 小户型住房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从其信用保证担保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实际欠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六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低于100元的,最高可贷款6万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高于100元的,按照规定执行。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购买住房出资额的50%。
第六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用所购买的住房或本人的其他房产作抵押。
第六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比小于50%,可认定具有偿还能力。
第六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及办理程序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凭房管部门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六十七条 借款人使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的,由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 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的确认。
借款申请人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两年之内,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在其将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还清以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贷款余额。
第六十九条 异地购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的确认。
南通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通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且能够提供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做为贷款抵押物,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申请人除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一般贷款材料,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期房贷款
1、当地规范的购房合同及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有效凭证;
2、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的产权证;
3、需要评估的抵押房产,应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二)现房贷款
1、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2、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的产权证;
3、需要评估的抵押房产,应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第七十条 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及退伍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确认。
(一)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可参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贷款额度,同时应提供军人服役证明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现役军人在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标准确定贷款的额度,同时应提供部队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在职应征入伍义务兵,服役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服役期间可视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
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到地方落实并安置了工作,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提供人事局军转办、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及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涉及住房财产分割,一方将自己所拥有的住房产权给另一方,需要另一方支付该部分产权的房款时,承受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该情况视同申请购房贷款,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物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财产或者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者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者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一)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
(五)若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放弃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遇国家、省、市贷款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