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的规定有哪些?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的规定有哪些?
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
2、承揽法律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由于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因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完全由雇主安排。
3、承揽人劳动与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不同。一般说来,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相对来说,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所以,当雇员出现缺额时,很容易找人替补。而承揽人则一般不能找人替补。体现在劳动成果上,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包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因而价格相对较高。而雇员的劳动成果,一般都不包含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低。
4、承揽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承揽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而雇佣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则多为分期分段支付。而且,承揽法律关系支付前还有个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的过程。而雇佣法律关系,则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质量进行验收。如果是计件工资,也只是对劳动成果的数量进行统计,而不存在对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雇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资。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综合上面所说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都是由一方请另一方工作所形成的关系,但对于这两种所表现出来的性质还有形势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承揽关系的技术含量肯定是要高很多大,所以,在处理双方的关系时也要按约定的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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