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采石料用于建筑工程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虽然11号公告对“自产货物”列举了范围,但后面有“等”字样,应当包括所有的自产货物在内。
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或在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建筑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均不属于“预制构件”,属于“自产货物”范畴。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销售自采沙石,其中销售的沙石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建筑服务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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