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关联业务往来的所得税处理
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关联业务往来的所得税处理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如何处理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关联业务往来的所得税,本文将从综合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及资本金收益三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综合服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0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0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总结:因此,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支付给集团公司的服务费,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担保服务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0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总结:因此,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应开具金融服务的发票,子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资本金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0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0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0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0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总结:因此,若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同时符合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条件,子公司可以按照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天扬财税
2008年9月的解析——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未按照规定处理,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而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时,收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的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在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和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合肥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