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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入职后怀孕算欺诈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28 时间:2021-08-11

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入职后怀孕算欺诈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培训中心当全职英语老师,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我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担心会因未育遭受就业歧视,隐瞒了尚未生育的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


入职一年多,我去体检时发现自己怀孕了,是首胎。我将此情况告知了公司,并表示我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生育产假的规定。没想到的是,公司却以我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欲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在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算是欺诈吗?单位可以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王女士


赵春青 画


为您释疑


王女士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但是您是否生育与您竞聘的岗位无关,培训单位中心并非是因为相信了您已生育这一虚假陈述而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所以,您因担心就业压力而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应当被认定为欺诈。


因此,培训中心以您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为由,认定您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您可以请求与培训中心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文章作者如标题处的来源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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