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苏房金59号 202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业和职工办事为导向,以打造办事服务“最满意”窗口为目标,推动服务理念、制度和作风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公积金服务事项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并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容缺受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容缺受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1),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和可容缺材料目录。
第六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明确业务容缺材料、承诺补正时限。
公积金中心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企业、职工和其他组织索取或下载。分支机构须在服务大厅提供承诺书。
第八条 对实行容缺受理的业务,分支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业务登记表》(附件3)上做好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分支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时,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分支机构需在承诺书上加盖业务章。
第十一条 在除容缺材料以外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后,受理人员在业务系统内对该笔业务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政寄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正时限(可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限以及补正送达方式,详见附件1)。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分支机构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结相关业务。分支机构可采取邮政寄递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相关业务资料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能补正容缺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有权终止受理该笔预受理的业务,分支机构应当在终止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终止受理通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补正材料退还申请人(传真件、复印件、电子影像件不予退回)。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容缺受理的业务材料应单独存放,待全部材料齐全后办结并归档。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容缺受理承诺书
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容缺受理承诺书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业务登记表
5.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终止受理通知单
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容缺受理承诺书
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容缺受理承诺书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业务登记表
5、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容缺受理终止受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