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工伤认定须留意申请时限
【说案】工伤认定须留意申请时限
【说案】
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回顾】
2017年,何某进入乌鲁木齐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在职期间,该公司未给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2月,何某驾驶清运车从事清运工作时,出现一氧化碳中毒症状,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属于工伤,予以视同为工亡。何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
2019年11月,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某运输公司支付何某工亡补助金67万余元、丧葬补助金3万余元。某运输公司不服,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经查明,何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何某因工死亡,何某之子作为其近亲属应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何某之子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向何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0万余元。
某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载明: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为工亡。某运输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生效,某运输公司以何某死亡非工亡为由,不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某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应该在自知道该工伤认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超出60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该工伤认定结果生效。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工伤是错误的,且法院裁判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有效,当事人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原审法院裁判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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