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员审查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辞职
特殊人员审查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辞职
老杨于2002年4月入职TL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2017年12月5日,老杨起被任命为行业销售中心总经理。2020年1月5日老杨将辞职申请书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在系统中点击申请流程。老杨提出辞职申请后请休年假,后与公司做了工作交接,自2月4日起未再上班。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始终未向老杨开具退工证明。老杨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20年5月15日老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告知,老杨目前处于特殊情况,因此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原因,劳动者已经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公职人员审查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辞职。
《公职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6月16日对老杨实施了立案审查。因此,劳动监察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根根据上述规定,对老杨提交的离职申请暂不处理于法有据。
二、适用特别规定应区分人员类别。
在本案例中,劳动监察部门还认为,老杨与公司间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被公司任命为行业销售中心总经理,系管理人员。虽老杨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享有提出辞职申请的权利,但是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可知,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结合老杨的岗位情况,其身份亦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即老杨离职需通过公司对其进行的离职审批。现公司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老杨实施了立案审查,在审查未结束前,公司对老杨的离职申请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需要强调的是,适用“离职审批”的特别规定时,我们需要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只有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围,适合运用离职时的特殊审批规定,而不能泛化到企业中的所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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