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虽在试用期内也应向其发防护用品
新员工虽在试用期内也应向其发防护用品
编辑同志:
根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岗位在粉尘车间。因工作环境中散发刺激性物质和大量粉尘,我曾要求公司和其他员工一样向我免费发放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但公司以我尚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林杏霞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发放防护用品。
一方面,试用期员工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虽然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同样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与之对应,公司自然不得借口你尚在试用期内、还没有“转正”而剥夺或限制你的权益,其中当然地包括向你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因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也规定,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大量粉尘的操作;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鉴于你的岗位在粉尘车间,工作环境中散发刺激性物质和大量粉尘,公司应当向你免费发放对应的必需防护用品。
另一方面,你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因此,如果公司执意不向你发放防护用品,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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