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关于工伤预防培训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5号),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现就工伤预防培训费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预防培训费的申请
(一)单位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申请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领取工伤预防培训费。
申报单位可直接组织培训项目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培训项目实施(上述所有组织培训项目实施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2.受委托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学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开展人社或安全生产相关培训项目经历;具备开展培训所需要的专职培训管理人员、教学场地及相关教学设施设备。
(二)项目条件
1.申报单位应围绕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或方向,结合行业或企业自身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应包括新入职员工职业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岗位操作安全规章及安全技术标准培训、安全防护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培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培训、工伤保险政策解读、工伤事故原因分析等。按照培训对象划分为两类培训:一类培训是指企业班组长及中层以上干部工伤预防管理培训;二类培训是指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工伤预防知识和操作培训。
2.工伤预防培训应采用面授培训方式,培训过程全程视频录像。同期培训人数应在培训计划批准的培训规模内,严禁超规模培训。单一培训项目课时不少于标准课时8课时,视培训对象需求和培训内容可适当增加。其中,对于岗位操作的预防安全培训,实操培训课时比例不应低于总课时的50%。
3.工伤预防培训授课教师应具备工伤预防相关专业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培训经验,专、兼职均可;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根据培训对象的行业、工种等特点调整专业课程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有效提升培训对象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项目的申报和评估
(一)发布计划
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或方向,每年7月底前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发布。
(二)机构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确定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每年8月底前向坐落地(或注册地)的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审核表》;
2.《工伤预防培训计划书》,附《工伤预防培训人员花名册》;
3.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培训的,还应提供第三方机构的培训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级评估
申报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区人社局可邀请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社保经办机构等组成区级评估工作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提出区级评估意见,报市人社局。
(四)市级评估
市人社局应在区级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申报资料并提请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或方向、预算额度和各行业工伤预防需求等情况,结合申报单位培训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市级评估结果。
(五)结果公示
市级评估结果于10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被举报违反相关规定并查证属实的,该评估结果撤销。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项目,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六)签订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实施单位一般应自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协议,报市人社局备查。其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申报单位,应自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三、培训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市人社局组织市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各区人社局组织区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内培训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区人社局应重点围绕培训过程的合规情况、培训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50%,抽查人员比例不低于30%。对年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培训项目,应采取全覆盖式跟踪检查,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对于擅自更换培训地点及教师、未按教学大纲开展培训、课堂管理松散、拒不配合抽查检查等情况的,市、区人社局可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采取约谈实施单位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对于发现第三方机构不具备培训资质、参训人员冒名顶替、涉嫌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可通知社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该项目申请工伤预防培训费的资格。
四、培训项目的评审验收
实施单位应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完成报告,并附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各区人社局可组织区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总人数为单数),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质量效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时间、地点等是否与培训计划一致,授课形式和内容是否贴合工伤预防实际需要,培训出勤率,培训结业考核成绩,参训人员对培训项目的评价反馈等。评审验收组一般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报市人社局备查。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培训项目,仍有实施必要的,可要求实施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对于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在验收结论中注明扣减部分或全部工伤预防培训费。
五、工伤预防培训费的拨付
(一)社保经办机构一般应在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验收报告、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拨付工伤预防培训费。对评议验收合格的培训项目,及时向实施单位拨付全款;对评议验收不合格的培训项目,按照验收结论要求采取扣减部分或全部工伤预防培训费等方式处理。
(二)工伤预防培训费(师资费除外)使用应包含场地费、交通费、教材费、资料费、伙食费、辅助耗材费、设备租赁费等。培训费用以满足培训基本需求为原则,实行综合定额标准:一类培训费220元/人.天;二类培训费245元/人.天。一天按照8课时计算,每课时按标准课时45分钟计算,总课时超过40课时的,按40课时计算。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参训人数和天数拨付。
师资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课时不超过300元,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600元。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师资费据实核算拨付。
市人社局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标准。
(三)资金拨付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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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