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
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补贴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补贴项目政策清单和办事指南公开情况;补贴项目受理和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管理、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资金支出的绩效、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补贴项目监管工作,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管理职责制定政策经办规定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补贴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对局属单位经办的补贴项目进行具体监管;
(四)会同各区人社局对市、区共同经办的补贴项目进行监管;
市人社局法制、基金监督、财务、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劳动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本区经办补贴项目的具体监管。
第八条 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直接经办的补贴项目,由业务主管处室会同基金监督处、财务处等处室,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不能委托第三方监管的,由业务主管处室和各区人社局负责监管。
第九条 补贴项目经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并按照市、区人社局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其他特殊规定须由市人社局经办的补贴项目外,应当下放到各区或者有条件的局属单位经办。
各区人社局也应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实现补贴项目管办分离。
第十一条 开展补贴项目监管应当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便企利民,可以市、区联合开展监管,也可以多项目合并开展监管,不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
第十二条 新设立和调整的补贴项目,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在实施前制定发布政策依据、经办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计划,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集中核查、按比例抽查、远程监控、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管。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应当按照资金使用渠道,在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实施的补贴项目清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政策依据、经办流程、投诉举报渠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新增和调整的补贴项目应当及时更新。
各区人社局应当将本区负责经办的补贴项目在区域内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定期组织开展就业补贴项目、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核查比重应不低于每类补贴项目资金支出的5%。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至少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核查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其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也可以向补贴资金获得对象调查。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开发、完善、利用信息化系统,通过信息数据核查比对,对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与财政、发改、民政、市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对接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通过信息数据共享,积极开展监管和查纠,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补贴项目经办的日常监管,通过数据比对、现场勘查、抽查检查等多种渠道核查资金发放情况,并对每项补贴建立工作台账,按季度报送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
第十九条 市、区人社局和补贴项目经办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的举报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补贴项目经办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核查和数据筛查机制,资金发放前应当通过全市诚信建设和联合惩戒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一律不予补贴,并在失信惩戒有效期内取消申领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 补贴项目申领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经办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暂停发放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申领就业创业、救助失业补贴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数额较小、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回部分或全部补贴资金等方式处理;情节较重、数额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当期补贴资金申领资格,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领补贴项目;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市、区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实恶意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或者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向法制部门推送相关信息,经法制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补贴项目经办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违反廉洁纪律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补贴项目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区分对待,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