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降低缴存比例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为。
第五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本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单位申请缓缴及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省局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直属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的受理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单位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一)办理要件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4.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审批时限: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直属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单位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在2%-4%范围内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直属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批办结。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执行时限与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