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1.基础养老金。自治区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岁至69岁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加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
3.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为积极引导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当年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5%。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今后,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提出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的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
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后,政府按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200元缴费补贴50元、300元缴费补贴60元、400元缴费补贴70元、500元缴费补贴80元、600元缴费补贴90元、700元缴费补贴100元、800元缴费补贴110元、900元缴费补贴120元、1000元缴费补贴130元、1500元缴费补贴140元、2000元缴费补贴150元、3000元缴费补贴200元、4000元缴费补贴250元、5000元缴费补贴3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给予40元的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三、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按时足额拨付自治区级财政补贴(助)资金;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宣传,让城乡居民理解政策,踊跃参保、促进他们长期缴费和多缴费,形成合理的社会预期。
本意见是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14〕88号)的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