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的范围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非本市常住人员但取得我市《居住证》的人口,在我市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二、账户设立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提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4.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办事处)负责办理各自区域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应设立独立的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
1.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高不超过平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2.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3.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
4.经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5.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实行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汇缴的方式进行。
6.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
7.各管理部(办事处)要积极宣传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政策,为自由职业者设立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缴存业务办理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其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1.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可凭其相关资料要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自由职业者自愿停缴销户提取、还贷提取、退休提取、死亡提取等情形均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3.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按《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将依据《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本办法由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