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的范围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设立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提供);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5.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办事处)负责办理各自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应设立独立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
1.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平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3.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
4.经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5.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实行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汇缴的方式进行;
6.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
7.各管理部(办事处)要积极宣传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政策,为个体工商户设立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缴存业务办理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其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1.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可凭其相关资料要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个体工商户自愿停缴销户提取、还贷提取、退休提取、死亡提取等情形均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本办法由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