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主要媒体总结并传播的2021年2月新规中,有一条“刷医保卡买药需带身份证”受到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单单是微博平台上就收获了上亿的阅读量。那么为什么说这一解释引起了一定误读呢?
这一新规来源于2020年底颁布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参与讨论的网友普遍认为“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即为“居民身份证”,那就是说,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携带身份证。
而针对这一舆情,2月初,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上述解读不准确,易对社会造成困扰。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指能够证明参保人参保身份的证件和凭证,包括医保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即是使用医保账户购药时,只需提供任一身份证明,以确保医保账户为本人使用,没有被盗刷。
在医保账户这一议题的衍生讨论中,也有网友提到,这一规定是否表示医保个人账户只能由所有者使用,不得进行外借,不能用于家人的医疗需求呢?
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中央还是不少地方的措施中,都有关于实现个人医保账户共济,医保账户家庭共享的相关规定或趋势。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三条主要措施“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中建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在此之前较长时间,多地分别已有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将医保个人账户的适用范围以家庭账户等方式适当扩展,在各地医保局服务平台上可以找到相关入口,譬如:
四川省2019年已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明确:2019年3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费用。
深圳市医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将其社会保障卡关联其已参加深圳市医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的社会保障卡,关联后,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给关联的家庭成员使用,用于支付他们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自付的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同一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即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均为使用人)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由此可见,规范使用医保购药行为时的身份凭证,并不是指每次购药都需要出示身份证,而应是为防范医保卡丢失可能引发的他人盗刷行为,意在保护医保卡信息及资金安全,保障享受社医保待遇的权益。此外,这一措施并不意味着收紧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相反地,医保待遇惠及家人的政策已过了征求意见阶段,相信不日将正式公布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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