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任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2.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4〕4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区、县(市)财政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新的缴费档次选择缴费。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缴费档次100元、300元的财政补贴30元,缴费档次500元、800元的财政补贴80元,缴费档次1000元的财政补贴250元, 缴费档次1500元的财政补贴375元, 缴费档次2000元的财政补贴500元, 缴费档次3000元、5000元的财政补贴600元。
按照省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