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那么都有哪些变化呢?
按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老人指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中人”指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新人”指201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人员。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待遇计发办法。
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
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比对,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俗点说,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相当于为你的养老上了“双保险”。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