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五年前偷税被税务局“翻旧账”,最多可以向前翻几年?
8月14日,天津税务局发布一条税收违法信息,经原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天津北方铨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2.13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772.98万元。
也许有的小伙伴会问,为什么2013年到2016偷税行为现在也要查?这都已经五年多了,本以为已经时过境迁,没想到只是时候未到,税务“翻旧账”一般向前翻几年呢?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
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三年以内。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向前追查。具体而言: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相应地,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
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
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或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这种情况例如: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
个人纳税人未进行个人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3.另外,对于一些情况,法律规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被发现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这种情况例如:
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但迟迟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4.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以五年为追究时效。
这种情况例如:
纳税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5.税务机关对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以两年为追究时效。
税务局“翻旧账”一般是近三年,那么我三年前买的票应该没事吧?小编想告诉你,税局对于偷税、骗税“翻旧账”是
无期限!
下面是税务局“翻旧账”的时间期限列表,仅供各位参考。
注: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整理,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壹人事目前可
提供全国中小微
企业社保代缴、
电子工资条、
薪资代发、
员工花名册
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
“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
,也可以点击
体验使用
,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