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员工申请补缴社保被拒 告市社保局一审获胜案例分析
【案例回顾】
张先生是湖北籍来深务工人员,于2002年12月份入职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张先生即将面临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先生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
福田区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被告以原告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补缴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书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索引】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1条:“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法律解析】
一、深圳社保部门的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部门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
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该“补缴”并非法定强制,采取自愿原则,员工可与企业协商。
因此,深圳社保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养老保险条例对张先生的补缴申请不予受理也不奇怪了。
二、社保补缴的法律依据与现实矛盾
跟张先生情况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由于2008年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导致当时大多数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保。如今,第一代农民工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
根据人社部所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前的欠缴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实际情况是怎样,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如何呢?
1、北京:
2007年一份《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就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只要提交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凭证,用人单位就可向社保部门补缴养老保险费。
但北京市2007年出台的补缴规定,也由另一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仅限于“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
2、上海: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将外来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但此前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能合并或折算,因此欠缴也无所谓补缴的问题。外来农民工只有从2011年7月1日起缴足15年养老保险,或将其他地区的缴费记录转移到上海,才有可能在上海退休。
3、深圳
以上的案例已经说明了补缴实际存在的政策难题。
三、个人提出补缴可能遇到的难题
以深圳为例,劳动者则担心补缴政策成为打工者“一张只能看又吃不到的大饼”。他说:“你在企业上班期间,企业都不愿意为你缴社保,事后哪愿意给你补缴?何况补缴还要加那么多滞纳金。”以补缴2010年全年的养老保险为例,假设一名员工的补缴基数为当时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1月至6月按照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计算,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金为每个月652元(3621元×18%),2010年7月至12月按照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4元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为每个月701元(3894元×18%),这样算下来2010年一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仅本金就为8118元,此外还要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年可能要补缴上万元。小胡说:“企业承受不了那么重的负担,让我个人承受,我也承受不起。”
所以,由于非法定强制,多数劳动者选择了放弃权利主张或与企业协商来解决。
综上,张先生一审胜诉固然有积极的意义,但“地区之间的分割,再叠加城乡的分割,碎片化的制度让补缴的问题更加复杂。”惟一的解决方案就是不断完善社保制度。
事实上,中国的社保制度也在不断弥补这些缺漏。2011年《社会保险法》不仅要求农民工平等参保,也提出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延缴、趸交方案。“但法不溯及既往。”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新规定只能从新法生效后开始,“老一代农民工欠缴问题也只能按照老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