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经办副主任和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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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09年9月入职合肥经开区某包装公司,被聘为质量部经理。2015年5月18日,公司将李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总经办副主任。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某于2015年7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驳回李某某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法律评析】
2015年5月18日,公司下发《关于优化组织架构及有关职务任命的通知》,将李某某质量部经理免除,任命其为总经办副主任,主要负责体系维护、外审及客户验厂工作。本通知自2015年5月18日起生效,被任命的干部任期为一年。李某某本人知晓《关于优化组织架构及有关职务任命的通知》,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拒绝到新的岗位履职,并于2015年6月5日在公司(2015)年(6)月份总经理任务单(总经办)进行签字,履行总经办副主任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李某某在总经办副主任的岗位上履行职责已超过一个月,视为双方对岗位变更已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