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公司副总经理因展商闹展被炒鱿鱼,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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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5
【案情简介】
夏某于2012年7月1日,与合肥经开区某展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岗位为副总经理。2014年年底,该公司组织的某名优商品展出现展商闹展事件,参展展商集中闹事要求退款。后该公司暂停了夏某的工作,并认为夏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2015年1月,该公司向夏某发出《通知书》,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夏某则认为该通知系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决结果】
支持夏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
【法律评析】
公司关于夏某系自己辞职的辩解,无相应证据证实,且与2015年1月公司发给夏某的《通知书》,要求夏某两天内搬离私人物品,逾期限制进入车辆与行人的内容相悖,因此,认定系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为,因夏某的过错导致某名优商品展发生展商闹展事件。公司虽提供了《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标准》、《自办展核算管理办法》及其他证据,但无证据证明该部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无证据证明已向夏某公示,也无证据证明夏某在上述事件产生及处置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及夏某是否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夏某之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