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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无人作证,如何认定工伤?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393 时间:2019-11-22

  在工作中受伤,却无人作证,如何能证明是在工作中受伤,遇到这样的情况,工伤该如果认定?该如何申请到属于自己的权益呢?

工伤认定

  2013年4月,就职于某公司的杨某和后勤主管张某在维修锅炉房管道时,杨某的眼睛不慎被张某手中滑脱的扳手打伤。张某在将杨某送到医院救治的同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此事。但是随着杨某伤情的不断加重,该公司不再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杨某于2013年10月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给该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举证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时,该公司虽然认可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认可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时张某也矢口否认与杨某一起维修管道致杨某受伤一事。杨某受伤之事,只有杨某自己的陈述和杨某住院的病历记载能证明,再没有其他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据所查证的事实和该公司拒不举证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以及第19条第2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该工伤认定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先后向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都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现实工作中, 职工与单位管理人员一起工作时受伤,或是职工单独工作时受伤,或是职工受伤时一起工作的工友已离开工作地而无人作证,受伤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及认定工伤时,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中,该公司虽然不承认杨某为工伤,但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举证材料,无法证明杨某受伤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驳回该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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