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员工骑摩托车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钟先生是哈尔滨某医药公司的员工。 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6点, 钟先生和同事罗女士一起下班。 由于公交车久等不来, 加之钟先生与罗女士住在一个小区, 钟先生就用摩托车带上钟女士, 两人一起回家。 由于雪天路滑, 钟先生驾驶的摩托车滑倒,二人都被摔伤。
二人认为,他们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要求单位申报工伤。 对于罗女士的情况, 单位同意申报工伤。 但是, 对于钟先生, 单位认为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因此拒绝申报工伤。
争议焦点
员工自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款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这里的 “上下班途中” 要求时间合理、 路线合理、 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
二是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造成。 这也就是说, 职工受到伤害, 必须是由于交通工具的过失或意外导致; 如果职工受伤时虽然有交通工具, 但不是交通工具的意外和过失所致, 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 明确的责任共分为五种: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 如果职工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责任在50%以上),显然不属于工伤。 如果职工为同等责任 (占50%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 当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时, 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职工在上班途中自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 职工因此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关键要看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但是, 实践中, 由于自驾导致的事故伤害, 驾驶人很少向交警报案, 从而无法确定自己事故责任的大小,这就给工伤认定增加了很大难度。
自驾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 从责任划分上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 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超速、 闯红灯、 逆行、 酒驾等。 这种情况, 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因此, 这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 驾驶人因过失引发交通事故。 这里的过失又分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驾驶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例如, 驾驶人明知刹车失灵,但坚信自己能控制车速, 结果引发交通事故。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驾驶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比如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当集中注意力,结果因接听电话而引发交通事故。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 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都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 意外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 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因素造成的, 非驾驶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不可抗力引发。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引发交通事故。二是“紧急避险”,比如行人突然闯红灯,驾驶人为避免撞到行人, 采取紧急制动而导致交通事故。 三是交通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识, 导致车辆掉入新挖的深坑中。 对于意外伤害引发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没有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 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 钟先生对于雪天路滑应当有充分的预见, 但由于他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结果导致摩托车滑倒, 其本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因此, 钟先生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