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公司能延长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职工进入公司后的双向选择阶段,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因为劳动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限制不同,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很强的限制条件。
所以试用期更多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考察。试用期中员工的薪资是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所以劳动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际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员工试用期满未达到录用条件,但工作积极,做事认真负责。这样的员工用人单位再给次机会,适当延长试用期,算是违法行为吗?
【案例】
何军2015年7月进入成都某公司,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期至2017年7月6日,约定工资为4500元每月。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7月7日至9月6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通过的录用条件中除了工作任务及制度要求外,还包含一项技能考试,需要达到录用条件才给与转正。
2015年9月6日,何军在技能考试中成绩为不合格,未达到录用条件。
但何军平时工作非常努力,做事认真负责,公司决定再给何军一次机会,于是协商延长试用期,期至技能考试合格予以转正。
在11月的技能考试中何军再次成绩不合格,在何军的申请下再次延长试用期,但公司将其试用期工资降为2000元/月。
2016年1月,公司在何军再次考试不合格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随后何军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92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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