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赔付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神木法院 阅读量:34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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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原告郝某进入被告神木市某餐饮店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间月工资为3500元,试用期限为1个月,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4月27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掉入电梯井中,随后被送往神木市某医院治疗。2023年10月16日,经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郝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6月26日,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郝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后原告郝某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郝某在神木市某餐饮店工作期间受伤,经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最终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玖级,原告应享受工伤待遇。因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万余元。

  03、典型意义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控单位经营风险等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时,将会承担由工伤纠纷带来的更多法律风险以及经济压力。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用工关系,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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