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原创 全媒体工作室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因工伤事故导致重度伤残,寻求保险赔偿时却发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却遭遇各方对赔偿责任“踢皮球”的状况?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A公司为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B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约定由B公司承担其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由B公司购买劳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场外运输交强险等,并把保险资料交由A公司存盘。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报B公司备案。2021年6月11日,胡某入职C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现场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9月23日上午,胡某在工作期间不幸因跌落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二级。由于C公司未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胡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由C公司向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A公司、B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C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其在案涉建筑项目的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工伤致残程度为二级,应当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于C公司没有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C公司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B公司中对保险责任的约定,B公司的相关保险资料应交由A公司存盘,而A公司则应对是否履行缴纳劳动保险进行监督,但A公司并未进行有效管理。B公司与C公司的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同时也约定C公司应将相关保险单据交由B公司备案,但B公司并未敦促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备案材料。因此,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A公司和B公司由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对胡某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另,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胡某在案涉工程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B公司和C公司应对胡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C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建设工程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大意义,而施工安全则是保障这一切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我国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义务含括落实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以保障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缴纳工伤保险绝非“可选项”,而是“必答题”。劳动者也应强化自我防护意识,在入职时务必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参保,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若遇侵权,及时向有关部门依法维权。只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业人员主动提升维权意识,才能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