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欠钱不还,其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安福县法院 阅读量:47 时间: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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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

  但公积金账户还有余额

  可以用来执行吗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6.8万元,约定本息于2023年8月底前归还。约定期满后,龙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和解协议:龙某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4.8万元。然而协议生效后,龙某再次违约。2025年,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查控系统,全面查控龙某名下财产,发现其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公积金账户余额近12万元。经核查,龙某原系公职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并服刑,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半年,符合扣划条件。通过与龙某原单位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沟通,法院调取了开除决定等关键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最终成功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住房公积金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

  在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依法进行

  “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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