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劳务合作之名否认劳动用工 职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法律支持

来源:劳动午报 阅读量:62 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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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我着工作服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从事房地产租赁及销售业务。期间,上下班要考勤打卡,工资按月发放,销售业绩差还要被罚款。”温西司(化名)说,他不明白为什么离职时公司却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为此,他诉至仲裁及法院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温西司一开始即与陈某开展业务合作,合作方式为温西司利用陈某为其提供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维护开发其自有客源和房源,双方以温西司利用陈某为其提供的上述优质资源所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所获佣金作为合作收益按比例分成。因陈某非公司职工,所以,温西司与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

  温西司提供的证明显示,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所从事的业务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他还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温西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于3月21日判决支持温西司的主张。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职工举证予以反驳

  “2019年2月26日,我看到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出的招聘信息就主动联系应聘。”温西司说,双方在微信中约定,工作为做六休一,底薪为3000元另加提成。此后,他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置业顾问,接受刘某直接管理。

  从2020年3月起,温西司的工资由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改为由陈某或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并由吴某发放工资条。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吴某的配偶,陈某平日基本不来公司且无具体职务。

  温西司说,他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9点,但需早上8点45分前打卡,吃饭休息时间不固定且需微信报备,其岗位实行钉钉打卡考勤,公司发放其工资至2023年7月31日。

  2023年8月31日晚上,刘某和吴某口头通知温西司次日不要再来上班。温西司不同意并就此事报警。之后,温西司连续3天去公司上班,但公司锁门导致其无法进入。

  因公司否认与温西司存在劳动关系,他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为此,他提交证据材料:

  一是工作平台工作记录截图,主要内容有“温西司”“资深客户经理”“工号0014”“在职1645天”,公司详情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温西司的名字记载在门店详情的店员信息栏中,另有跟进日志以及客源详情等。

  二是相关钉钉信息,包括吴某的基本情况、温西司本人档案、从业证书、公司对温西司的罚款记录,欲证明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其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三是当庭演示温西司与刘某、吴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管理并向公司提供劳动。

  四是网页截图、工资单、钉钉考勤记录照片,证明温西司在职期间的成交记录、其向公司提供了劳动。

  五是报警回执单及视频,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视频显示,温西司向吴某索要书面通知及工资,吴某对警察说:“这个人原来跟我们是合作关系,我已经跟他解除了,原因是他申请仲裁了……现在来公司闹。”警察问:“签一个解除协议不就好了?”吴某回答:“不行。我们没有劳动关系,怎么解除?”警察又问:“那你什么时候给他个答复?”吴某回答:“我昨天也录过视频,他称已经申请仲裁了,我就正式通知他,公司解除合作关系。”

  公司对上述工作平台工作记录截图及钉钉信息、罚款记录不予认可;对温西司的从业证书不持异议,但认为温西司仅为挂靠;对网页截图不认可,称其仅能代表陈某组内统计,与公司无关;对吴某及刘某的聊天记录无异议,但称吴某是公司普通职工;对工资单不认可,称其从未向温西司发放过工资。

  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温西司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4000元、2020年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088.12元。

  公司提交涉案证据

  辩称有合作无用工

  温西司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诉称,2019年2月26日起,温西司便与陈某开展业务合作关系,具体合作方式为温西司利用陈某为其提供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的销售人员和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借以维护、开发其自有客源和房源,双方以温西司利用陈某为其提供的上述优质资源所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所获佣金作为合作收益按比例分成。

  公司主张,其虽与陈某有合作关系,但仅为陈某等人的团队提供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资质以及办公场所,故与温西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系陈某下属,直接管理温西司。吴某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及与各合作方的对接等工作。

  庭审中,公司提供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封面甲方为机打的公司名称,乙方为手写的温西司基本信息。协议书正文第一页的甲方栏由机打“公司”及手写“陈某”组成,乙方栏为空白,合作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约定甲方愿意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与乙方进行合作,乙方积极深入进行营销,配合甲方组织房源营销工作等。

  温西司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其签名时甲方栏仅有公司名称而无“陈某”的名字,故不认可公司的证明目的。公司称合作协议书抬头之所以写公司名称,原因是温西司在开发业务时需借用公司资源,但这并不表明温西司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证据证明效力

  法院采信职工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工作时段,温西司着公司工作服,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从事房地产租赁及销售业务。

  对于温西司及公司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温西司提供的工作平台工作记录截图、钉钉信息、从业证书、公司对温西司的罚款记录、网页截图、温西司与吴某、刘某的聊天记录、工资单、温西司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买卖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钉钉照片考勤记录、报警回执单以及相关视频等可以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温西司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亦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温西司进行奖惩,温西司也领取了对应的劳动报酬。此外,温西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从事房屋租赁、房屋销售业务,亦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中,“陈某”二字明显为手写添加,公司对此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鉴于温西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温西司于庭审中确认,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公司应支付温西司2023年8月期间的工资。

  在温西司提供的视频中,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明确向温西司表达了解除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有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辩称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未能对其与温西司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温西司与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温西司2023年8月工资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73436.30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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