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以招收“学徒”的形式招聘员工,仅签订《培训协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学徒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朱某与翁某开设的美甲社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美甲社为朱某提供专业的美甲美睫技术培训,培训为期90天。培训期间,朱某接受美甲社店长何某的工作安排,向何某学习相关技术,并向何某汇报工作及请假,何某对朱某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美甲社拒绝向朱某支付2023年10月工资,朱某被迫离职。
朱某认为,入职后美甲社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故克扣2023年10月整月工资,并逼迫其离职,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朱某将翁某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主张翁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
翁某辩称,朱某只是美甲社的一个学徒,由店长何某向朱某提供美甲美睫等项目的技术教学培训,美甲社与朱某之间仅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与美甲社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判令翁某向朱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翁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中院认为,本案中,美甲社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用工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朱某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主体。朱某向何某汇报工作及请假,日常工作受何某的管理和指挥,由何某对朱某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发放工资,美甲社对朱某的出勤进行考核登记。由此可以认定,朱某受美甲社的劳动管理,从事美甲社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美甲社的经营范围为美甲、美容及相关产品,朱某在美甲社从事的美甲美睫工作是美甲社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美甲社与朱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与新入职员工进行口头约定,以劳动者为“学徒”之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南方工报 珠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