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虚报学历 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马某于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管理经理,工资为26000元/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马某本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注明学历为大专。马某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文件中写明,如员工存在学历造假,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马某入职4天后,公司发现其入职时填写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马某的学历信息,马某亦未能提供与其登记情况相符的学历证书。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随即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马某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申请仲裁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与岗位入职条件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中的内容表明,公司对于马某应聘的岗位有明确的学历要求。由于对马某在“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上所登记的大专学历信息,公司无法通过可信渠道核实,马某亦未能提供与其登记情况相符的学历证书,公司在试用期内以马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行使上述解除权需把握三个关键因素:一是在招聘时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录用条件作出明确说明。这既是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必要条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必须在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三是该录用条件确是聘用岗位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汤敖齐 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