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劳动者能否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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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
原标题:劳动者能否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陶稳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3年,我的一位亲戚进入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由于工作时间自由,第二年,他又找了一家公司从事同类型工作。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且都与他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其中一家负责缴纳社保。
近期,这位亲戚有双份工作的事被公司人事部门知晓,他担心自己可能因此被辞退。
请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北京 小李
为您释疑
小李您好!
劳动者能否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律未直接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赋予原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双重劳动关系未严重影响原工作,或者未经原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原单位无权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就您亲戚的情况来分析,如果原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给另一家公司工作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原公司提出不允许其给另一家公司工作,拒不改正的,确实存在被辞退的可能。
您亲戚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现实中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全日制劳动关系通常要求固定工作时间(如早八晚五),两家单位的工作时间若重叠,劳动者无法同时履行两份工作。此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生育)需由用人单位缴纳,但社保系统仅允许同一劳动者由一家单位登记参保,若两家单位均缴纳社保,可能导致重复参保或系统冲突,实务中无法操作。
如果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允许,劳动者从事两份工作,我建议:第一,进行合法性审查,核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禁止兼职”条款,并确认两家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冲突,是否对履行原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协商一致与书面确认,建议向两家单位书面披露双重劳动关系,并取得书面同意。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