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 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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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资包含底薪与业务提成,若员工中途离职,对于其离职时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提成?
个人原因离职,提成“泡汤”?
案例:姜某任职于某科技公司。2024年9月,姜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根据《公司奖励办法》提交了“其所负责的展览项目剩余2.62万元提成未支付”的申请报告,获公司审核批准。11月初,姜某向公司讨要回款已到账的提成被拒;公司表示《公司奖励办法》虽然规定提成是根据回款到账实际收入确定,但因姜某离职,后期项目运作不畅与合作单位存有官司,故姜某的提成不予发放。
分析:姜某离职时根据《公司奖励办法》提交的提成发放标准申请报告已审核通过,获公司批准。而后期项目运作不畅惹上官司,是属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了风险理应公司自行担责,而不能变相转嫁给劳动者。况且审批报告中也未明确离职后有无须支付相应提成的相关声明,故公司理应履行支付已到账提成的义务。
应收款未到账,提成“免谈”?
案例:2019年,汤某就职某器械公司任销售总监,签了劳动合同,月薪为固定工资+业绩提成。2024年7月,公司精简人员,汤某被裁员。离职时,公司与汤某核准提成为1.7万元,本来说好次月发放,可公司以“应收款未全部到账”为由,提成拖至10月底也未发放。汤某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1.7万元。经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了汤某提成1.7万元。
分析:提成本身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不应当附加额外的限制性条件,从而剥夺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追讨应收款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应将单位的经营风险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为此,器械公司理应支付汤某1.7万元提成。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陈娟 唐学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