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原告陈某入职被告某商业管理公司,担任该公司TC经理。因该公司管理大量商铺,为防止腐败制定了《反腐倡廉承诺书》,要求员工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向服务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自愿接受降薪、罚款、通报批评、解聘、辞退等处分,陈某在《反腐倡廉承诺书》上签名。部分商户因存在楼顶垃圾未清理、未安装格栅等问题,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了相关费用,由陈某安排物业人员清理垃圾、恢复格栅,商户支付的费用有部分被陈某截留。公司以陈某在工作中擅自收取商户清洁费用,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辞退陈某。陈某不服,主张收取的费用系商户委托其找人清洁,因清洁的地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物业人员不愿意实施,其利用休息的时间自行清理,收取的费用系其付出劳动的应得报酬,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陈某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陈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收取商户相关费用并将部分费用截留自用,即便其为商户清理垃圾付出了劳动,但鉴于陈某的工作性质、岗位和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赚取商户费用、从其管理的商户处牟利明显不当,违反了公司的廉政纪律。陈某的行为符合《反腐倡廉承诺书》中载明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形。
典型意义
廉洁自律是劳动者应有的基本职业操守,用人单位制定廉洁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如劳动者利用工作性质、岗位和身份从被管理对象处赚取费用牟利,蓄意违反用人单位的廉洁纪律,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廉洁形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中,陈某利用其担任商业管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从被管理的商户处牟利,蓄意违反用人单位的廉洁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本案提醒劳动者,应该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廉洁从业,切勿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用人单位为了严肃纪律,可以加强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对于此类员工,用人单位享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