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调整

1月22日,记者从开封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同时规定不得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群众普遍关心的《条例》相关内容,开封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悉,《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全省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明确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按照《条例》,失业人员符合这些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条例》同时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