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拒绝调岗“饲养动物”被开除,法院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赔偿

来源:扬子晚报 阅读量:85 时间: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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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硕士毕业后,进入某研究院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干了7年后,突然被单位要求调岗“饲养动物”。这样的安排让姚某不能接受,因此未到新岗位报到,最终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仲裁、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令其支付姚某赔偿金,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想要调整岗位应遵循什么原则?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劳动法专业律师。

  工作7年突然被安排调岗,因拒绝被开除

  2015年9月,姚某入职某人力公司,被派遣至某研究院工作,入职后岗位为基建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岗员工。转眼到了2023年1月,研究院决定将姚某交流至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工作并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通知姚某。

  姚某多次提出异议,研究院相关负责人未对调岗的原因进行解释与释明。次月,人力公司向姚某发送《告知书》,要求姚某到调整后岗位报到。

  姚某认为,自己是工商管理硕士毕业,这样的调岗具有惩罚性、侮辱性,不接受去动物所“饲养动物”的岗位调动,因此始终未到新岗位报到。研究院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为由将姚某退回至人力公司,人力公司随后发出书面通知,称姚某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姚某申请仲裁,要求人力公司与研究院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人力公司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力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大兴法院。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该案审理过程中,研究院及人力公司称,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及被派遣单位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且本次工作调整对姚某并无针对性,调岗行为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或惩罚性。调岗后姚某的薪酬待遇并未降低,工作地点亦没有变化,因此对其的劳动权益不构成侵害。

  研究院及人力公司还表示,姚某不服从用工单位的合理调岗,拒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行为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被退回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未到岗不宜认定为旷工,单位支付赔偿金

  那么,姚某遇到的调岗安排是否合理合法,法院是如何看待的呢?

  据介绍,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研究院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姚某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但人力公司及研究院仍需就该约定所涉工作需要等因素进行举证抑或具体说明。

  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法院会予以尊重,但即便用人单位系合理调岗,亦应将调岗的具体情况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晓真实调岗情况及可能对其的影响,以使其了解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法院查明,就本案所涉调岗问题,2023年1月单位后勤主任与姚某谈话录音显示,其对姚某所称的领导调其去饲养动物未予以反驳,反而进行劝导。

  “工作虽无贵贱之分,但姚某原为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工程部项目工程管理岗,其认为调岗后的岗位与原岗位的职责、专业差距甚大,明确向研究院提出了异议。研究院作为用工单位应向姚某说明调岗的具体情况,而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曾就具体情况进行过解释说明。”法院因此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姚某未到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报到,不宜认定为旷工,研究院将姚某退回,人力公司据此作出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大兴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在该案中,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与劳动者的权益产生了冲突,引发纠纷并进而发生诉讼。其实,这样的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那么,应当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对于员工岗位的调整本质上是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进行变更,这是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应当予以尊重。不过,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劳动法》17条的规定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变更原则。

  “对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调岗的合理性,对于侮辱性、惩罚性为目的的调岗,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具有正当性,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 徐旭东同时表示,对于调整前后的岗位性质相差过大,不顾劳动者过去的知识技能储备,强制要求劳动者到岗的,劳动者也有权拒绝。

  该案法官则表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在合法的前提下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调岗实际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应履行基本的告知义务,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法官提醒,对于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保障、薪资待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否则可能会损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知情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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