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自然人挂靠经营 企业要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15日,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周某以该公司名义与项目建设方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周某向公司缴纳挂靠管理费,施工人员由周某直接招用并支付工资报酬,公司不负责施工人员管理和工资结算。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孙某经周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招用,在某建设项目工作。截至2023年9月底,周某拖欠孙某工资47000元未付。孙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
建筑公司辩称,案涉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为周某,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施工人员工资等均由周某支付,公司没有支付孙某工资的责任。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孙某为自然人周某雇用,工作上接受周某安排和管理,工资由周某支付,孙某与某建筑公司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情形,公司为何要承担孙某的工资支付责任?
案例分析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比照上述法条,建筑公司与周某签订挂靠协议,实质就是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周某经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建筑公司列为涉案当事人,主体适格。
第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项目是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然后由周某实际从事施工,应视为建筑公司承包了项目并发包给周某,应当承担对周某招用的孙某的用工主体责任。
第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据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拖欠孙某工资的清偿责任。
综合上述原因,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