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多放5天假,但要用年假抵扣,合法吗?
每年春节前后
不少企业会安排
员工提前放假或延后开工
也就是在春节法定假期的基础上
多放几天假
但前提是
要扣减员工相应的年假天数
这种安排合法吗?
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公司:春节放假10天 但要扣3天年假
法院:需要征得员工同意
小王供职于山东某公司,2014年春节期间,公司宣布:在7天法定假期基础上,再给公司员工集体放假3天。假期结束后,小王要求享受2014年度年休假10天的待遇,公司表示应扣减多休的3天假期,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虽于2014年春节期间享受了3天集体放假,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集体放假前,已经告知员工此次集体放假将抵扣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也未取得员工的事后认可。
小王享受公司组织的集体放假,应视为公司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据此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仍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的权利。
公司:春节放假15天 要扣5天年假
法院:年假工资待遇不能少
小曾2020年下半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21年,公司春节放假13天,2022年春节放假15天,2023年春节放假15天。
2023年2月23日,公司与小曾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在商讨相关赔偿金时,小曾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未休12天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小曾已经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理由是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已统一安排休假。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曾2021年应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2022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2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0天。
公司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安排的春节假期天数,确实超过春节法定假日7天,小曾也未对公司春节放假抵扣年假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春节放假的天数可抵扣年休假。
但小曾提到,公司在春节放假期间仅发放了3天工资,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有向小曾发放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规定,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小曾2021年1天带薪年休假及2022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见
公司可以统筹安排员工
春节假和带薪年休假一起连休
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安排员工连休春节假和年休假
需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员工
连休春节假跟年休假
应当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
不能强制全体职工
在同一时间休带薪年休假
否则就违背了
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本意
当然
如果企业因不可抗力停工停产
利用停工期间
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且足额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
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整理自裁判文书网、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