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毕业前入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213 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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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到公司全职工作,是否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主体吗?近日,阳江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伍某向甲公司投简历,并入职甲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甲公司以伍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为由,对伍某罚款且没有发放伍某2022年8月份的工资。随后,伍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1月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伍某自2022年1月入职甲公司时起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裁决支持伍某的诉请。甲公司不服,认为伍某在取得毕业证之前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该期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遂向阳江市江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阳江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伍某在2022年1月入职甲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虽然伍某在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仍为在校大学生,但伍某入职时已年满21周岁,符合劳动就业年龄,且法律、法规并未限制在校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应认定伍某自2022年1月入职甲公司时起,就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向伍某支付2022年1月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临近毕业大学生入职用人单位,但事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在校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对于已满16周岁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在应聘时亦如实向用人单位陈述自己尚未毕业的情况,且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在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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