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待遇!事关医保,石家庄最新调整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2019年12月印发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普通病门诊待遇
《实施办法》明确,进一步提高职工普通病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45岁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3500元提高至4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职工慢(特)病门诊待遇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不累加,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职工住院待遇
参保在职职工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参保在职职工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的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3%。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1%。
参保职工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99%。
在北京市、天津市和省内市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在石家庄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京津冀就医无异地。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在石家庄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省外(不含京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标准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未按规定备案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标准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
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
《实施办法》提到,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对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以及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职工个人账户可支付近亲属这些费用:
职工门诊共济规定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简称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按职工门诊共济规定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用于支付参保职工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