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示解约 劳动关系归属如何判定
“我寻思当时我也没同意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啊,怎么莫名奇妙就成了物业公司的员工?再说,我从这家公司离职再入职另一家公司是他们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事吗?”这天,王大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想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究竟是谁,她该怎么维权。
王大姐一直在一家培训机构从事后勤工作。几个月前,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通知她,机构要把所有的后勤服务工作外包给一家物业公司,但是机构打算留用她,所以将和她解除劳动关系,并让她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她就可以以物业公司员工的名义继续在这里工作。王大姐不愿意和一家自己不了解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培训机构的安排表示拒绝,要求这家机构要么和自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要么自己就继续当机构的员工。当时,机构管理人员不置可否,没有再提这事,王大姐也继续像以前一样在这里干活。但不久前,王大姐却突然从机构管理人员那里收到一份以某物业公司为落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她因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不佳,物业公司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份通知让王大姐懵了,自己怎么莫名其妙成了物业公司的员工然后又被解聘了?她去质问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机构管理人员却推说自己不知情,让她去找“自己的用人单位”解决。王大姐不想再被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牵着鼻子走,于是没有找那家素未谋面的物业公司,而是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
了解了王大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机构之前也没有向她出具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建立都有明确的规定,她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培训机构。
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满足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文件,并履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后合同义务。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强买强卖”,双方还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王大姐的情况来看,几个月前机构称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法定原因,也没有和她协商一致,更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序来明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让她继续在这里工作,表明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王大姐没有和所谓的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从来没有见过物业公司的人、签订过任何协议,双方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从始至终,王大姐都是培训机构的员工。在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培训机构以物业公司的名义解聘她,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听了这番说法,王大姐放下心来。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王大姐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