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社保,导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该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4 时间: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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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漫”说法理|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社保,导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该怎么办?

  近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并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件典型案例的专家解读,敬请关注!

  用人单位用工期间没有为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怎么办?单位用工不规范导致劳动纠纷频出,如何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前端?

  今日一起来看案例一——《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案情介绍

  武某英等97人分别受雇于天津市三家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从事道路清扫等工作。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经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期间,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人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已退休人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武某英等97人再次向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卫所赔偿损失时,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后武某英等97人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检察院)依托设在区法院的支持起诉接待窗口,指导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申请人收集线索、整理证据,打通劳动者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共受理武某英等人与环卫所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97件,以检法联动深化协作为劳动者诉讼“降本增效”,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让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指引。

  河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武某英等97人与案涉三家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在用工期间没有为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托与天津市河北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河北区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河北区检察院及时向河北区总工会通报案件线索和审查认定结果。针对案涉劳动者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河北区检察院强化会商研判、深化办案协作,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河北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河北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定,案涉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名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97名劳动者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共计750余万元。河北区检察院在接到河北区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后,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裁判结果,参与研商资金筹措方案,推动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河北区检察院对近3年办理的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案涉单位用工不规范,存在管理漏洞。为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前端化解劳动纠纷,河北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协商沟通,向案涉单位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并就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企业“把脉施策”,通过普法宣讲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秩序,增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的意识,推动“一函两书”制度取得实效。

  专家点评

  点评人:沈建峰,全总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函两书”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工具,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形态,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监督的强制力不够,施压机制不足等瓶颈。为此,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过程中,除了工会自身提高监督能力,优化监督方式、手段之外,还需要“借力”相关部门,以发挥监督实效。从劳动者权益维护以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角度来看,相关参与方立足整体思维,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也是题中应有之意。故此,积极探索基于“一函两书”的多方协同的劳动法律监督体制就成为劳动法律实施过程中值得期待的发展方向。本案例中,工会、检察院、法院立足各自职能,聚焦劳动者基本权益,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衔接协作,对于落实“一函两书”,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突出的启发意义。

  本案例的亮点,也是值得借鉴之处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其一,检察院、法院、工会各自依法履职,不越位。检察院、法院和工会各自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对争议解决具有保障和引领作用的裁判机关,工会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依法裁判,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做到了遵循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其二,检察院、法院和工会相互协同,各显优势。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检察院、法院和工会相互配合,各自发挥自己的职责优势,形成合力,追求履职效能的最大化、维权效果的最优化。比较突出的做法例如检察院在法院设置支持起诉窗口,实现检法互动。

  其三,检察院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流程双向互动。检察院和工会尽管性质不同,但其均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并各自具有自己监督的着力点和优势。在本案例中,检察院和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首先实现了双向互动,例如,检察院及时向工会通报案件线索、审查认定结果、案件裁判结果,工会根据检察院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其次实现了全流程互动。从案件开始处理到裁判结果执行,检察院与工会均处于沟通和协作过程中,保障了监督过程无死角,监督实效突出。

  其四,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监督相结合。劳动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也在于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案例中,检察院通过个案中的法律监督发现企业用工管理中的普遍问题,与工会协商沟通,由工会向案涉单位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进而发生预防争议和根本上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实现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监督的互动与结合。

  其五,聚焦劳动者基本权益,关注群体性争议。从相关法律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的规定来看,检察监督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但在监督资源有限、监督效果最大化的前提下,劳动法律监督尤其应关注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特定弱势群体权益以及群体性权益侵害。本案所涉及的是近百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通过工会与检察机关、法院等的联动,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化解了群体性的纠纷,凸显了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价值。

  其六,关注制度建设,保障监督协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现行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察院和法院在劳动者权益维护中的职能作了基础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全总、最高法和最高检又通过相关文件对劳动法律监督领域的协作进行了进一步顶层设计。但实践操作中一些具体做法在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无细节性规定,此外,各地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还需要总结归纳上升为规范。为此,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实现劳动法律监督协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就非常必要,在本案例中,检察院与工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协作配合,就具有此方面的意义。

  总体来看,在本案中,检察院、法院和工会聚焦劳动者权益维护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依法履职,协同履职,围绕劳动法律监督全流程双向互动,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结合,最终形成了合力,发挥了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实效,其有益经验值得关注和借鉴。

  (绘图:赵春青)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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