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以申请工伤吗?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作为一条朴实的祝福语,是每位职工及家人的美好心愿,但是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期案例来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23时45分许,徐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0月1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工伤鉴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部门经鉴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对该结果不服,辩称徐女士未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存在早退情况,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确因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餐饮店主张下班时间应为晚上24时,徐女士系早退,事故发生时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法庭认为,即便存在早退情况,也仅属于未遵守考勤制度的行为,并不因此改变“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不影响实质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对于餐饮店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上下班路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在上下班出行“合理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非其他人身伤害。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由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之后申请工伤提供重要依据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