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社保缴纳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殷然(化名)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殷然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社保由A公司缴纳,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故殷然认为其于2022年8月起至2023年3月期间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023年4月,殷然被开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离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殷然的仲裁请求。殷然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殷然向法院提交的有效期为2023年4月至6月的登轮证上显示其单位为B公司。B公司抗辩殷然并非其员工,其为殷然缴纳社保是因为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员工代缴,并提供代缴协议加以证明;A公司没有登轮资质,故借用其资质使用。而殷然未举证证明其在B公司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劳动,接受B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约束以及由B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故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依法驳回殷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着眼于社会保险的缴纳,而应结合日常工作管理、报酬发放等方面综合认定。而本案中,殷然称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仅凭社保缴纳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殷然并未提交能证明其在B公司管理下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以及由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江苏工人报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陈星竹)